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以及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一)《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1、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出口企业。 2、评定时,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额中,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退税额的比例超过40%。 3、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1、评定时,出口企业的状态为非正常户。 2、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与调整 评定标准调整后,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出口企业申请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应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评定时,应根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口企业评定调整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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