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投资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为了获取国内更多的产品市场份额,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很多企业采取设立越来越多的分支机构来加大其销售、服务等网点的市场辐射范围...

  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但现实中分支机构的经营形式呈多样化,除了销售自产产品外可能还有其他经营行为,如销售外购产品等,而上述税法规定对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显然较为原则,使基层税务机关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无法准确定性。在政策上我们可以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延展一下,考虑作如下补充规定:(1)对于除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外还单独销售外购产品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2)仅从事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税率;(3)对仅从事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及承担经营为自产产品相配套产品的外采业务的分支机构,如不单独销售与自产产品相配套的外购产品,且自产产品构成自产产品与配套外购产品捆绑销售的主要部分的,适用总机构税率。
  2、目前管理现状:
  (1)对经营信息的掌握 。尽管如此,即使政策规定比较明确,但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必须是在全国范围内涉税信息共享程度非常高的前提下,否则为了获取所需信息相关税务部门必然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精力,且不一定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如该分支机构在外地实际做些什么业务,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除了根据《工作规程》发函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请求协查外,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尚无其他有效途径去解决。因为在目前各省、各市税务征管信息相对独立不交流的情况下,要想真正掌握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是容易的事,税务机关之间尚未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但是如果都通过发函形式来确认的话,一是会增加不少工作量,二是由于涉及到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的联络需花费一定的时间,有可能影响总机构所得税汇缴的按时完成。
  (2)对经营利润的核实 。因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对其实际经营利润情况核实的困难,成了征管上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人建议分支机构所得税就地缴纳,但这显然也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因为涉及到总机构亏损盈利及征免情况的确定问题,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这类信息同样无法直接取得。
  3、有效解决途径:
  (1)随着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全国征收管理系统软件CTAIS2.0的统一运用,为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信息共享提供了技术基础平台,国税总局应充分利用已经搭建的信息平台,能够实现部分征管信息的区域间共享,从而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网络系统获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记录的企业相关信息,就可以实现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有效管理。
  (2)前述办法显然是最理想的,也是我们今后征管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但在当前的征管实际情况下,要能有效解决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及其利润情况的掌握问题,还是需要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运行良好的联系机制。目前相关规定除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主动地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之外,其他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基本上都是被动处理。建议总局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该就分支机构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利润情况及当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内容主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联络函,而分支机构应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成果等。目前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基本都是汇总缴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不会像其他企业那样高要求,故不排除部分企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上可能存在的疏漏在汇总申报上做文章。所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关键,只有全面掌握了分支机构的情况,跨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制度才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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