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投资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为了获取国内更多的产品市场份额,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很多企业采取设立越来越多的分支机构来加大其销售、服务等网点的市场辐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从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存在一些征管上的困难和问题,亟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鉴于主管税务机关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相对较方便,包括其登记情况及经营情况等信息的掌握,故本文将侧重于分析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分支机构的主要形式 分支机构主要有办事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分公司、办事处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上的待遇各不相同,尤其是增值税,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企业为了规避税收,往往采取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办法,且大多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和漏税的情况,所以目前全国范围内尤其是一些开发区企业打着办事处招牌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对税收的危害性也非常大。这种情况的存在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于2006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以规范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该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所以今后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将不再纳入工商登记,但工商管理部门仍会继续对其加以监管,禁止其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等活动。当然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而执行意见出台前大量存在的办事处饰演分公司角色现象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随着执行意见的实施以及有关部门监督和处罚力度的加强,今后这种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杜绝,且真正意义上的办事处由于基本不涉及所得税问题,故后文将主要以分公司形式的分支机构问题展开论述。 二、分支机构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存在问题及管理建议 (一)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的获取 1、相关政策规定: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如何及时掌握和监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尤其是分公司情况是加强此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要求,但这恰恰是目前需要我们去解决的首要问题。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而四部委的《执行意见》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设立和注销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 2、目前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虽然建立了一定的横向联系制度,但在有关信息共享方面还不够广泛,尤其是本地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相关登记信息更难直接获取,加上部分企业有意识地不提供相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并监控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在年度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就可能存在“漏网之鱼”,造成税收征管滞后。如以我市为例,目前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的传递主要还靠信件形式,而且相关信息只涉及企业在本地登记的情况,并没有包括本地外资企业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这使得税源管理员主要通过企业了解信息,或者在联合年检的时候审查发现,既被动又不一定能获取及时且全面的信息。 3、有效解决途径: 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应进一步强化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横向联系,共同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这也是一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当务之急的工作。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变更或注销分支机构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或注销都需向总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申请,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可将总公司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当地税务机关和异地的工商、税务机关,以便有关部门能及时取得工商部门新办或注销分支机构名单,并对其按规定实施管理,尤其是能较好地解决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全面掌握的问题。而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信息联网则是加强联系的最有效最便捷的途径,这也是两个部门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可以及时地相互交流户管资料和户源户数情况,减少漏征漏管,提高户源监控力度。应该肯定的是,这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为解决这个问题也在不懈的努力,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掌握 1、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49号)明确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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