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武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1]31号 2001-1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区于2000年10月29日撤县设区后,当时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5%税率征收。为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为7%。 该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局地税三〔2000〕9号通知的第二条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