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山西某烟厂共有正式职工1000名,生产力喜、士万两种牌号的卷烟。两年来生产销售形势一直很好。1997年12月10日,税务人员到该厂检查纳税事项。在审查“产品成本计算表”中发现该厂10月份废品损失2万元,11月份废品损失3.5万元。查原始凭证,报损手续齐全,并有厂领导签字。所损原因是混入霉变烟叶,为维护企业声誉而销毁。损失成本已计入合格产品成本。报损理由、手续虽正当、齐全,但由于数额较大,为慎重起见,检查人员分头走访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厂12月份给职工每人发万士卷烟5条。经查“应付福利费”、“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均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据个别生产工人反映,该厂10月、11月根本没有报废卷烟。针对上述问题,财务主管人员道出实情。原来厂里为年末给职工搞福利、假报废损失,将士万牌甲级卷烟5000条发给职工。(注:虚增废品损失成本的卷烟已全部售出并结转了成本)。 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明细收入时,发现该厂将力喜牌甲级卷烟100箱以每箱140元的价格降价售给宝力烟厂(该烟正常售价为1140元)。降价的原因是受潮而急需处理。企业已按乙类卷烟计提了消费税金。经调查仓库保管及有关人员,了解到企业发出的该批卷烟根本没有受潮,购货方是烟厂的协作厂家。针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认真审核了“材料采购”明细账,发现有两批从宝力烟厂购进的原材料价格大大低于以往购的价格。经查实核实,双方协作厂家,以优惠价格互相购进对方产品,以降低各自销售收入。 该厂采取瞒天过海之术,假报废品损失,发给职工自制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收入。既漏纳了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又增加了其他产品成本,减少了企业利润额,少纳了企业所得税。应补记销售收入12.5万元(5000×25),并补缴消费税(其他各税略)5.625万元(125000×45%)。虚增的废品损失成本5.5万元已销售并结转了成本,故不需再调整库存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 假借受潮产品,以优惠价格卖给协作厂家的卷烟,因价格和等级降低而使计税销售收入及税率都低于实际,应按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补记: 销售收入10万元[(1140-140)×100],并按正常销售价格补记销售收入与甲类卷烟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其应补缴消费税为4.57万元(1140×100×45%-140×100×40%),其他税金略。对低价购进的原材料,可按以往购进的价格调增库存材料成本,若已用还相应调增“生产成本”和“产成品”成本,并通知对方厂家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增该厂的增值税。 卷烟厂共应补记销售收入22.5万元(125000+100000),应补缴消费税101950万元(56250+45700)。因上述行为均属于偷税行为,按《征管法》规定,可处所偷税款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补税及调整账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应付福利费 125000 ②调增库存材料等成本 借:原材料 ③补提补缴消费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195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1950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一)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二)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三)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五)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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