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通知[全文失效] [88]财地字第129号 1988-10-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在国务院批准的14个沿海开放港口城市中,已有12各城市经批准兴办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大多数地区是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个别地区没有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这样处理是不对的。为了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算管理,全面反映地方财政总预算的收支情况,决定对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从1988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是国家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统一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有关收支数字一律编列入所在省、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 二、开发区所在的省、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总会计,应对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汇入省(市)旬、月预算执行情况报表上报。 三、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一律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直接缴入国库经收处。各级国库按照中央对省、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留解比例办理。 四、开发区每年新增的预算收入,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规定,5年内(1985年——1989年)全部留给开发区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按财政管理体制已上解中央的部分,由财政部与所在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如数返还。开发区在建立开发区前原有收入基数,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办理。 五、凡是开发区的预算收入尚未通过国库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的省(市),请立即会同当地国库做好1988年的收入调库工作。保证今年地方财政决算的及时汇总。 开发区1988年新增的预算收入和支出数字,可在省(市)编报11月份旬、月报时,一次汇入。年终省、市编报财政决算时,应将开发区的有关预算收支数,计入汇总。 财政部 198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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