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市字[2000]第34号 2000-2-17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登记问题的请示》(吉工商市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308号)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关于居住用房租赁”的理解,我局认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暂可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租人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所有人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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