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山区贫困县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75号 1996-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我省山区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劳力充裕,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目前山区县,特别是山区贫困县的经济仍比较落后,直接影响全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从税收政策上扶持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保证我省现代化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山区贫困县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确定为山区贫困县的有:乳源、翁源、始兴、南雄、新丰、佛冈、连南、连山、阳山、清新、连平、和平、龙川、紫金、东源、丰顺,大埔、蕉岭、平远、五华、怀集、广宁、封开、郁南、龙门、陆河、饶平、揭西等28个县。 二、凡在上述地区新办的有关地方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粤地税发[1994]0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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