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43号 1999-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从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二、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9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在99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平时预缴所得税时,仍使用原来的申报表。 三、请各市将确定为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名单于2月底前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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