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157号 2005-5-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法。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规范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要按年合理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要针对纳税人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提高核算水平,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程序合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纳税人帐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帐簿凭证保存、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宣传到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利用报纸、电视、广播、行风热线等新闻媒体和征收窗口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宣传。对纳税人反映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态度粗暴和工作简单化。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突破核定征收标准和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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