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95]1151号 1995-06-30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文《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实行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本通知中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二、单位按上一年度预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在资金来源类“住房基金收入”的二级科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三、单位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在资金运用类“住房基金支出”的二级科目“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附件:[92]财预字第100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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