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录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9]365号 1999-09-30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年初省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和11月25日陈流明局长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工作演示汇报会上的指示,各地自1999年1月1日以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必须全部录入交叉稽核系统进行稽核。为了做好全省录入稽核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认真把好企业清单填报的质量关。根据佛山等试点地区的经验,企业填报的清单,即纳税申报表所附列的《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其填报质量直接关系到录入工作及稽核的成效,是搞好交叉稽核的关键之一。为此,各市必须组织力量对已经收集的1999年1月以来各月份的清单,以征收分局为单位并对照(粤国税流函[1999]51号)有关清单填报及装订要求,按企业逐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存在漏报、错报、重报、缺码及模糊不清等现象的清单,一律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二、各地应尽快提出所属地区录入点设置计划。各市应对所属县、区录入点设置的个数提出计划并于12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收管理处。在确定录入点数量时,各地应对本地区平均每月需要录入的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数据进行统计,并按平均每个录入员一个工作日录入400-500份专用发票(即两次录入计800-1000条发票信息)的速度进行测算。在确定录入点的设置时,必须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地理位置和便于管理等因素,不宜过于分散。 三、为保证各地专用发票信息录入工作和交叉稽核的顺利开展,各级必须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今年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如数充实到稽核部门负责录入工作。省局近期将对各地录入员队伍组织一次录入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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