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7]1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9
摘要:属于销售转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7]180号      1997-04-29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对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作了规定,但据反映,一些企业擅自填开红字普通发票入帐抵减销售收入,造成税款的流失。为了加强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问题,省局明确如下: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转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写出进货退回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盖章后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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