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305号 2005-07-2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8号)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和协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各地有关贯彻落实情况须于2005年10月15日前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报省局。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车船的数量、类型、应税(免税)车船情况按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要求填报,并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以后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须于下年度1月20日之前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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