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质疑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220号 2007-09-03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质疑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3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纳税人自觉、全面、如实申报纳税,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4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粤地税发[2005]4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依据省地税局“大集中”系统提供的数据、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过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与定量的判断,为实施下一步征管措施作准备的内部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已有涉税信息原则。评估工作应以已有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为基础,避免将其与税务检查相混淆。 (二)人机结合循序渐进原则。评估工作应随着涉税信息电子收集手段的完善、技术支持的加强、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及其它客观条件的逐步改善而相应提高。 (三)注重评估效率原则。评估工作应与日常的税源监控、文书审批、取消审批后备案类事项管理、纳税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第四条 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 日常评估指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专项评估指针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或特定纳税人的评估工作,专项评估由上级部门统一布置,或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安排。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一般在申报纳税到期之后,评估期限以税费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至往期或以往年度。对查账计征纳税人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可安排在每年5月(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至12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根据所辖税源规模、管户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重点税源户每年必须评估一次,非重点税源户应有一定的评估面。对纳税评估对象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对企业所得税和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可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 定期定额户的纳税评估可结合年度“双定”工作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 (二)负责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三)负责对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四)负责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催报催缴、质疑约谈、下户调查、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五)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六)负责将纳税评估工作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七)负责归纳整理典型案例。 第八条 管理科长(包括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审核,查找纳税评估工作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对好的纳税评估案例,应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总结并导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 第三章 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内容 第九条 应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根据不同税费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费的异常变化; (五)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和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的问题及原因。 第十条 审核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时,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主表及附表各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数据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查账计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抵退税、亏损结转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手续; (四)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是否相符; (五)与上期和上年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生产经营情况判断其定额(定率)是否合理或是否已达到起征点。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收集纳税评估资料、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分析、纳税评估结果处理、评估资料归档、形成纳税评估案例。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资料来源: (一)“大集中”系统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及征收数据、发票领购信息等; (二)“大集中”系统“纳税评估”模块及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提供的超出预警值的评估指标及数据; (三)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涉税事项受理文书、取消审批后备案类事项等纸质资料; (四)协税护税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 (五)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中掌握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税费。 税收管理员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初步分析认为存在疑点的,可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一)税负水平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百分之十(含本数)以上的; (二)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低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百分之十(含本数)以上的; (三)销售(经营)收入、利润(收益)、成本费用、资产、职工人数、发票领购数量等项目,本期比上期或上年同期有一项或多项明显增加,但申报纳税数额却明显减少或增长比例明显偏低的; (四)连续三个月进行零申报的; (五)其他须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时,应查看稽查机关稽查信息,若纳税人正处稽查中且稽查尚未结束的,不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以下纳税评估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申报、长亏不倒业户、纳税信用等级低、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重点评估分析。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分析 纳税评估分析是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评估资料,对纳税评估对象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估量、确认、评价的过程。纳税评估分析应根据已获得的相关涉税信息,按照“分税种逐一分析”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后,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质疑约谈 税收管理员对存在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转入质疑约谈程序,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质疑约谈管理办法》执行。 (二)下户调查 税收管理员对存在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应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 (三)移送稽查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其他 税收管理员对经纳税评估分析未发现问题且不涉及补缴税费的纳税评估对象,评估结论按“未发现问题”处理。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评估对象的一般性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或程序理解偏差等问题,经认定事实清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不需立案查处的,可要求纳税评估对象自行改正。需要纳税评估对象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费、调整账目的,应督促其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发票领购、使用等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税收管理员发现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定额(定率)不合理,需要进行调整的,或发现原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起征点应恢复征税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评估对象涉及税务稽查机关举报案件、督办案件,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停止对其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后,应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新增任务“纳税评估”(或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并录入“纳税评估税费所属时期、疑点问题的揭示、对评估揭示疑点的处理建议及核实情况、应缴税费、已缴税费、处理结论”等信息,送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应对税收管理员的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是否准确、评估结果处理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并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选择“纳税评估结果处理方式”,录入“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自动生成(或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及《纳税评估工作台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及《纳税评估工作台帐》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无须发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处理方式为质疑约谈、下户调查的,在对该纳税评估对象质疑约谈、下户调查工作任务结束后,由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自动(税收管理员手工填写)将处理结论、应补税费、已补税费信息更新《纳税评估工作台帐》。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处理方式为移交稽查或因涉及税务稽查机关举报案件、督办案件而终止纳税评估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论、应补税费、已补税费信息录入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平台自动(税收管理员手工填写)更新《纳税评估工作台帐》。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并上报部门负责人,积极推广好的纳税评估经验。典型案例总结应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依据、评估疑点、评估情况介绍、评估处理及依据、提出加强征管工作建议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完成纳税评估工作后,应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打印(或手工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连同其他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税收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为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附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质疑约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质疑约谈(含税务函告,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疑约谈,是指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发现异常,经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问题,以税务函告形式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所提涉税问题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质疑约谈的对象是税收管理员经纳税评估发现存在涉税疑点问题应转入质疑约谈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质疑约谈的问题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质疑约谈工作包括确认质疑约谈对象、质疑约谈实施、纳税人自查、质疑约谈审核、质疑约谈处理等环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质疑约谈工作职责: (一)负责根据纳税评估处理意见确认税务质疑约谈对象。 (二)负责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三)负责参加质疑约谈,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做好记录。 (四)负责审核质疑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有关情况说明资料。 (五)负责质疑约谈处理,提出不予检查、进行下户调查、移送稽查等处理建议,制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 (六)负责及时做好质疑约谈资料的归档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七条 管理科长(包括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人,下同)质疑约谈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审核税收管理员填写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并加具意见。 (三)负责安排包括税收管理员在内的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参加面谈,或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参加面谈。 (四)负责对质疑约谈整体情况和税收管理员制作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审核、审批。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将经过纳税评估发现存在涉税疑点问题转入质疑约谈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为质疑约谈对象。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质疑约谈对象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的各项内容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的动态信息,确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经管理科长批准后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质疑约谈对象限期答复或作出解释,并发给《纳税自查报告表》,对有涉税违规问题的,责成质疑约谈对象自查并依法纠正。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一般由在质疑约谈对象任职的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代表质疑约谈对象回答或回复税务机关质疑约谈问题,因质疑约谈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也可约谈质疑约谈对象的其他相关人员。上述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统称质疑约谈对象代表。采用到税务机关约谈形式的,质疑约谈对象代表须取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书;采用书面回复质疑问题形式的,质疑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须在回复函件上签名并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质疑约谈对象在收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书》,或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核实(具体期限视业户情况确定),并须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解释答复,答复时须附《纳税自查报告表》。 第十四条 质疑约谈对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管理科长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十五条 质疑约谈对象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审查其纳税情况,并由税务代理人制作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税务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十六条 质疑约谈对象代表到税务机关解释答复,税务机关应安排包括税收管理员在内的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下称“质疑约谈人员”)与质疑约谈对象代表面谈,质疑约谈应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面谈过程中,质疑约谈人员应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手工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面谈后应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记录》交由质疑约谈对象代表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质疑约谈对象代表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后的笔录,质疑约谈对象代表须在改动处签章或押印。质疑约谈对象代表认为笔录无误,要在笔录的每页签名、押印;质疑约谈对象代表拒绝签名、押印的,应当注明。 第十七条 质疑约谈人员对质疑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纳税自查情况和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提出不予对其检查的建议;认为纳税自查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解释说明问题和疑点的,提出下户检查建议。 第十八条 质疑约谈人员应填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经审核后报管理科长审批。 第十九条 在质疑约谈对象答复期内发现其有不缴或少缴税费的,税收管理员应督促其补缴有关税费和滞纳金。 第二十条 质疑约谈对象拒绝质疑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或税务机关对自查自纠结果不予认可的,质疑约谈对象在《纳税自查报告表》中说明需补缴税款情况但未在答复期限内补缴有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作详细记录。经调查核实质疑约谈对象答复中说明需补缴税款情况属实的,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对质疑约谈对象检查后发现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抗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质疑约谈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做好质疑约谈资料归档工作。质疑约谈档案采用统一的案卷封面《税务质疑约谈工作底册》,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封二须填写《质疑约谈案卷目录》。卷内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处理表》 (二)《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 (三)《税务质疑书》或《税务约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四)《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五)《纳税自查报告表》和质疑约谈对象答复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做好质疑约谈统计分析,收集典型案例,及时分析涉税问题成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附件: 2.《税务质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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