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清地税函[2005]96号 2005-08-0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试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对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行为,按企业支付金额减除50%后的数额依照“利息、红利、股利所得”项目对该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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