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0号 2003-01-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15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工程公司向下属五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330000元,并于2002年度税前列支。(其中福州分院95000元、莆田分公司40000元、泉州分院95000元、厦门分院80000元、龙岩分院20000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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