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2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09
摘要: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工程公司向下属五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330000元,并于2002年度税前列支。(其中福州分院95000元、莆田分公司40000元、泉州分院95000元、厦门分院80000元、龙岩分院20000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0号       2003-01-09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15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工程公司向下属五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330000元,并于2002年度税前列支。(其中福州分院95000元、莆田分公司40000元、泉州分院95000元、厦门分院80000元、龙岩分院20000元。)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