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0]88号 2000-06-14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2)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3)投资额必须是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种资金; (4)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必须是纳税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有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二、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经重庆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抵免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1);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和盖有重庆市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见附件四);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申请抵免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对纳税人申请抵免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然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并附上有关资料,上报市国税局核准。市国税局在收到各区县(市)国税局同意纳税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下达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 四、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纳税人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2、附表3),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复印件,报当地主管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章;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章后,方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均须原审批机关重新确认,并将重新确认后的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抵免额的确定: (1)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为可以抵免额; (2)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可以抵免额=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国产设备投资额)。 七、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确定: (1)抵免基数: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包括当年经税务机关的查补税额)为基数; (2)可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当年经税务机关查补税额-抵免基数。 八、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加强对抵免国产设备的追踪、监督、管理。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在我市在成员企业,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对抵免税额大的,要有详细分析和说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必须将纳税人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国税函[2000]158号文附件)上报市国税局。 十一、纳税人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将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于2000年8月底以前上报市国税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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