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9]17号 2009-6-23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简并发票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涉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外发票。原使用涉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自200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行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涉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使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2010年1月31日前,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持已领未用的空白涉外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主管地税局对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已领购涉外发票,整本未使用予以收缴;对单本中部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2010年2月15日前,各地税局将收缴的及库存的空白涉外发票按规定填制发票缴销表后,报票据中心统一销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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