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二[1996]111号 1996-05-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实行在其各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办法。为方便对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所属支行,办事处的业务和委托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就地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暂定为此类贷款业务取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额。 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贷款利息收入×5%×城建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贷款利息收入×5%×教育费附加率 上述公式中的“5%”为营业税税率 本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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