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肉鸡加工企业暂免征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3]243号 2003-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鉴于我省肉鸡生产加工企业受日本封关及“非典”影响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肉允许加工企业特殊时期税收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肉允许生产加工企业初加工肉鸡产品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暂缓征收肉鸡生产加工企业随同销售肉鸡产品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肉鸡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性用户和占地,暂缓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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