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7]414号 2007-1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政策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确认如下: 1、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2、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 3、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安阳报关行 4、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牟储运公司 5、河南外运安阳储运公司 6、河南外运漯河储运公司 7、河南外运巩义储运公司 8、河南外运报关中心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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