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7]4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5
摘要:根据本文政策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7]414号         2007-12-5


郑州、洛阳、安阳、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政策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确认如下:

  1、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2、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洛阳分公司

  3、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安阳报关行

  4、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中牟储运公司

  5、河南外运安阳储运公司

  6、河南外运漯河储运公司

  7、河南外运巩义储运公司

  8、河南外运报关中心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