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印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征发[1998]15号 1998-05-28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发现一些地市在印制饮食业定额发票、娱乐业定额发票时没有印制小写金额。 为防止用小面值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变造大面值饮食业定额发票的违法行为,要求各地规范对"山西省××地区(市)饮食业定额发票"、"山西省××地区(市)娱乐业定额发票"的印制管理,所印的定额发票必须在符号"¥"后印上同面值的小写金额,以前没有印小写金额的,在发售时用手工加盖。 对印刷厂和发票发售机构,要加强督查,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地区(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2)"山西省××地区(市)娱乐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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