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9]124号 1999-07-2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审核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审核确定的企业名单要及时上报省局备案(见附件)。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经审核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时,暂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经审核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审核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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