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9]12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1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9]124号           1999-07-2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审核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审核确定的企业名单要及时上报省局备案(见附件)。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经审核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时,暂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经审核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审核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