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500号 1995-11-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税、地税两局协商决定,对既缴纳中央税、又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国税、地税两局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国、地税两局税务登记机关应分别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字轨”栏打印上“深国税”、“深地税”字样,分别按国税总局下发的15位登记码进行编码,以区分国、地两局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原有关税务登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规定执行。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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