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98号 1996-06-2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在转发国税发[1996]62号文时,未附发附件一及附件二,因此,我区不存在补充通知中第四点指出的错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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