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2]211号 2002-10-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01年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制度,保证了金税工程高质量地运行,较好地发挥了金税工程在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应有作用。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尚未扩大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发票专用发票与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并存的最后时机疯狂作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对此,省局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狠抓落实,确保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省局制定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认真排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加强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申请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建立实地察访制度。对租赁他人场地、设施经营的,或者无固定仓储设施的新办的企业,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在1年内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应按季进行实地巡查,凡有偷逃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应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制度,根据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经营情况,严格审批准予使用的票种和每次发售的数量。对新认定(含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量不得超过25份,且只能领购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如确属经营需要,需增加领购票数量或提高最大开票限额,以及需要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最近2个月取得的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协查,经协查无问题,且按季巡查也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超市在按规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前,只能供应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定供应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律改供千元版。 四、加强日常征收管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满1年的商贸企业,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申请抵扣的进项税额凭证及付款凭证供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对无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凭证(另有规定除外)的进项税额,以及以现金、信用卡、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购货款,但相应的抵扣凭证经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协查确认为查无此票、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并按规定处理。对取得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量较大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相应建立扣税凭证报验制度,定期对这类纳税人计算申报的进项税额凭证进行查验。 五、进一步深化纳税评估。各级国税机关应在11月底前,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今年以来连续3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或连续3个月增值税税负低于1%、或月平均销售额不足30万元而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在2本(含2本或30份电脑票)以上的所有商贸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结合评估结果,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供应量和准予领购的票种。 从今年四季度起,各地税务机关应将非防伪税控发票抵扣税额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50%(含50%)以上,或连续3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以及连续3个月增值税税负低于1%或月平均销售额不足30万元而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在2本(含2本或30份电脑票)以上的所有商贸企业纳入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 六、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所有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清算结束并经稽查部门确认无在查或待查案件或无待追缴税款,并且企业按规定缴销发票和税务证件后,方可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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