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130号 2006-6-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可申请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如申请汇总纳税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的,凡核算地在深圳市的纳税人,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到主管区、分局备案。 三、主管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备案表(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录入ctais系统并打印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ctais系统中《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停止使用,其他有关汇总纳税的规定(如外汇总、上级机关审批汇总等)维持现行办法。 五、《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备案表》纸质表单由各单位直接与印刷厂联系索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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