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47号 2009-03-1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税务师执业素养,加强注册税务师队伍建设,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我市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工作由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对符合条件、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照章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准予其开展执业,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有关规定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报批手续。对申请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主动告知有关申请报批程序和注意事项,发放申请表。对不符合设立事务所条件,达不到设立事务所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条 管理中心在接到注册税务师申请材料后,应于10日内进行受理或者不受理答复。对不受理的申请材料退交申请人重新修正。管理中心须对事务所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组成调查小组(每组至少两人),实地调查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情况、注册资本、资产是否属实等。调查结束后应提交《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调查工作底稿》(见附件1)。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成立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征管处)、纳税服务处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组成的税务师事务所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资料进行投票表决。会议由管理中心负责召集。 第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情况,填写《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定期举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管理中心审核情况汇报后,对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情况进行投票表决,新办所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票,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同票的事务所,须重新修订申请材料。 第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对新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批复。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对外公告。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及其他注册税务师必须是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按时参加年检,无不良执业记录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注册税务师管理关系不在青岛市的,应当及时到原注册备案地办理有关转籍、转会手续,并由当地管理机构提供相关年检、执业情况证明材料。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新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成立起半年之内,应进行二次复查,重点检查事务所执业人员是否到位,注册税务师数量是否达标,有无乱借证、虚假执业情况;注册资本金有无虚假注册和违规抽逃现象;办公地点是否准确,与租赁合同一致;涉税业务是否按要求开展;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有无乱挂靠、恶意竞争行为等。复查不合格的,下达限改意见通知书。限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对外公告。 第九条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因设立事务所需要转成执业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文件及其他有关备案规定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如实填写《青岛市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转执业备案申请表》(附件3),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严禁在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过程中有借用他人注册证书或挂虚名执业、假出资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一经查实,不予审批税务代理资质。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单位签属劳动协议(退休人员除外)。 第十条 对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税务机关审批部门应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对外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包括该注册税务师基本情况(见附件4)、拟执业的单位名称等。公示到期无疑义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有关执业备案手续。公示期间如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办理执业备案,待问题调查清楚后再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因需要由原从业单位转入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应提前填写《青岛市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5),办理有关转所手续。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及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单位签属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后,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发起人及相关执业人员1年之内不宜做较大调整。如确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在审核监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相应调整变动。未经同意擅自变动的,限期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国家税务总局赋予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杜绝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