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1999]13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1
摘要: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1999]130号               1999-10-2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可以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扩大内需,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基层局的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领导。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宋兰局长为组长,栾麟祥、万德利副局长、刘新建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由刘新建总经济师靠上抓,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市(区)国税局要迅速行动起来,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并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具体从事该项工作,征管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确保工作的需要。

  二、狠抓培训,加强宣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狠抓内部培训,加强税法宣传。各基层局一定要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个人所得税有关文件规定,使同志们熟练掌握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为督促全体同志自觉学习,市局将把个人所得税作为业务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不仅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要学,其他同志也要认真地学习。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基层局必须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介,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纳税人明了有关政策规定,支持税收工作。要按总局统一要求,在11月1日前,将《宣传提纲》在各储蓄网点和人口稠密的城镇、乡村广泛张贴,将总局印制的《宣传卡》分送到各储蓄机构。

  (二)密切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的方法,大量的工作量都集中在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基层局和储蓄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各基层局要尽快摸清本地各储蓄机构的设置、分布、核算情况,掌握各机构储蓄存款的种类、利息结付方式、结付时间和数额等。要深入储蓄网点了解扣缴税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商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全力以赴,确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精心组织,保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基层局要迅速做好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市局要求,要在10月30日前做好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保证不漏掉一户;在10月31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发送到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将宣传资料分发到每一个储蓄网点。各储蓄机构如在10月31日前不能将程序修改完毕,要做好手工扣缴税款的准备。

  (二)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各储蓄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储蓄营业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税的方法、程序,保证及时、足额、正确地代扣代缴税款。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税款的入库工作,按规定报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各储蓄机构的上级行要督促所属储蓄机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违规处理办法,定期检查代扣代缴情况;二是税务机关从一开始就要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管理,12月7日各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入库后,要进行一次检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几项业务问题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问题。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对内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外资银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负责征管。

  (二)交通银行系统代扣缴义务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但考虑到其储蓄机构均为支行,不设储蓄所,并且支行不属一级核算单位,故对交通银行系统以中心支行为扣缴义务人。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局。

  附: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兰

  副组长:栾麟祥 万德利 刘新建

  成员:郭洪源 杨红 王风会 贾纪宏 隋焕新 李宪玺 谷源盛 丁明富 林倩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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