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55号 1997-02-2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税主管分局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二、城乡信用社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由市局确定管理费比例,各区(县)市联社也按上述原则提出申请,由当地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城乡信用社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应考虑到信用社现有网点与现有运钞车的配备情况,如果运钞车确实紧张,企业效益可以承受,则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分局核实后,经市局审批后,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待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根据其核算形成再做出具体规定。在城市合作银行未成立前的有关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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