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198号)第二条“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2、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 3、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相关纳税人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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