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4]7号 2004-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近期应抓紧做好陈欠退税审核、审批及退付工作。一是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国务院切实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精神;二是请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帮助出臼企业尽快收集单证、尽快申报退税;三是要及时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尽快审核、审批和退付陈欠退税,在2004年4月10日前将陈欠退税全部退付给出口企业。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陈欠免抵税额的审核、审批及统计工作。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 税额,要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进行退[免]税申报和审核、审批,将审批通过未办理免抵调库税额逐级统计上报省国税局,同时将免、抵税额审批资料分户装订归档备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在具体办理陈欠退税时,要严格执行省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在审核退[免]税时,不仅要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单证、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同时还要认真分析企业在出口、购货和纳税等方面有无疑点,防止不法分子钻国家兑现陈欠退税空子,骗取出口退税。 四、总局目前已下达给我省一批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为做好计划分配工作,请各地根据本地出口计划及退[免]税申报进度等情况,对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需求进行预测分析[分季],对目前已审核通过所需要的退[免]税计划一并于今年2月1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退税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