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2006-05-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当前有关咨询家庭房产分割转移契税政策的来电来函较多,为统一政策,规范契税征管,现对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家庭房产分割转移的形式种类有分家析产、继承和赠与三种,在有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几种形式关系会同时并存。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共同议定的标准,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到各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接受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或持有份额)无偿转给受赠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并在的,要区别情况,只对其中属于赠与性质的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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