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019]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02
摘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019]16号           2019-8-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到2019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现全覆盖,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建成应用;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2年底,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以企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营商环境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平台支撑,突出智能智慧监管。

  1.加强监管工作平台建设。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实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建立、名单抽取、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存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各地、各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整合融合。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国家部委开发的双随机软件系统和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共享监管结果数据。

  2.构建“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体系。依托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执法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打通行政执法全链条监管信息,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在双随机抽查中大力推广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将数字化监管向末端延伸,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发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联通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优势,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体化。

  (二)统一基础要素,促进规范有序监管。

  1.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国家部委制定的事项清单,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形成全省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统一建立随机抽查“两库”。省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3.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级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部门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对抽查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编制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对本部门清单包含的各类随机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操作方法和要领,统一检查结果判断标准和后续处置措施。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就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从任务设置到监督考评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依法实施,推进公平公正监管。

  1.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省级各相关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突出监管重点,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本部门以及市县两级抽查工作要求。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抽查重点和参与部门,由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形成省级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时,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市县两级政府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和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各类年度抽查计划应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科学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合理整合同一对象涉及的抽查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问题线索抄告、交办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四)贯通信用监管,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1.应用企业信用监管结果提高双随机抽查精准性。推进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持续完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研判。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多次被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2.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加快全面推进“掌上执法”,实时归集执法信息。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对前期尚未实施“掌上执法”的检查事项,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体系,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与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其他各类涉企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力度,积极探索推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等产生的涉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认互用机制,全面落实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举措,对双随机抽查等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效制约机制。积极推广“小微企业信用宝”等应用,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守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征信服务。

  3.转变监管理念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接信用建设“531X”工程,除在企业信用监管中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外,鼓励在其他主体信用建设中借鉴、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手段和方式,有效减少任性执法、任性管理,提升治理水平。扩大公共信用数据开放,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公共信用产品研发,推进公共信用数据在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授信、社会管理等领域全面应用。加快培育信用服务经济,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推进信用社会共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设、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提出、工作细则和年度计划制定、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抽查,以及部门联合抽查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职责,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统筹协作。

  (二)明确责任边界。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检查时未发现问题的情形,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限,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舆论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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