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181刑初581号 郭某明贪污、受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5
摘要:被告人郭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某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明为逃避检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鲁0181刑初581号

  发文日期:2021-04-2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0181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副局长(正处级),捕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2020年6月1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周兵、张岱,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二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明犯贪污罪、受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锋、韩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明及其辩护人周兵、张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明在任济南市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章丘市HC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HC中心,系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务之便,故意制造财务管理混乱,侵吞、骗取HC中心房产、公款共计9965975.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HC中心下属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资5560000元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10层2单元1102室房产一套,并将该房产对外租赁获取租金。截止案发,该房产租金收益等违法所得共计1144156.62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0年底,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HC中心下属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483680元购买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并将该房产对外租赁获取租金。截止案发,该房产租金收益等违法所得共计2088957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06年10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26875元用于购买埠村街道埠西村沿街楼一套,非法占为己有。

  4.2006年10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73125元个人占有,并将其中673000元及部分个人款项共计903000元用于其个人投资济南JT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2018年5月30日济南JT有限公司隗某2向被告人郭某明提供的济南慧成铸造有限公司刘某1账户转账2000000元,刘某1又将款项转账至刘燕军账户,2018年6月19日刘燕军又以借款形式转入济南慧成铸造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5月份,济南慧成铸造有限公司欲成立青岛博远创业投资管理中心,经被告人郭某明同意以郭某2洁的名义出资2010000元,郭某2洁成为青岛博远创业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

  5.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其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卡号:62×××16)保管的HC中心及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款共计475625.96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购房贷款、支付其女儿出国留学费用、个人投资理财等个人事项。其中201784.33元被告人郭某明用于偿还了其所购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东城花苑A区1号楼2单元104室房屋贷款。

  6.2016年3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HC中心下属济南人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用于支付其女儿出国留学费用。

  7.200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HC中心下属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款266670元。用于个人经营体育彩票店。

  8.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骗取公款18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受贿的事实

  2009年初至2019年底,被告人郭某明在任济南市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财政局会计科、HC中心及其下属公司、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小贷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郭某明收受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24110.3元。其中人民币505000元、美金85000元、各类购物卡63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48000元、万国牌手表一块,价值4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会计科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职务便利,先后八次非法收受济南文大培训学校负责人董某所送人民币45000元、美金80000元(按照购买外汇时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533981.3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78981.3元,并在选定教育培训机构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HC中心、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所送现金共计120000元,并在审批贷款业务中为其谋取利益。

  3.2011年11月至2019年9月,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七次非法收受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163000元,并在审批贷款业务中为其谋取利益。

  4.2012年8月至2014年,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济南老转村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所送美金5000元(按2012年8月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外汇牌价最低现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31629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48000元;万国牌手表一块,价值425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22129元,并在审批贷款业务中为其谋取利益。

  5.2014年2月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山东恒升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所送现金共计36000元,并在审批贷款业务中为其谋取利益。

  6.2016年11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山东圣达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1所送现金10000元,并在审批贷款业务中为其谋取利益。

  7.2015年4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HC中心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济南盛苑花卉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2所送现金40000元,并在提供资金支持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8.2012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十六次非法收受恒通小贷公司宁家埠分理处经理王某3所送现金共计44000元,并在贷款额度审批、业务奖金发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9.2009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HC中心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章丘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历任主任辛某、刘某2、王某4所送现金共计40000元,并在存款业务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0.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HC中心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行长辛某所送银座购物卡、山东一卡通合计27000元,并在存款业务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1.2015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市)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HC中心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务之便,分九次,非法收受华夏银行章丘支行行长李某3、行长助理陈某2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15000元,并在存款业务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12.2016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郭某明在任章丘区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HC中心及其下属公司的职务之便,先后九次非法收受齐商银行章丘支行行长李某4所送购物卡共计28000元,并在存款业务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事实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明为掩盖其侵吞、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以及公款吃喝等违纪、违规问题,逃避巡视巡察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调查,隐匿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济南世纪HC投资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并做没有相关账目的虚假证明。故意烧毁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记账凭证以及济南世纪HC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记账凭证。

  2020年3月2日,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郭某明案进行初步核查。2020年6月10日,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郭某明立案调查,6月12日办案人员通过章丘区财政局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郭某明到财政局办公室接受调查谈话,被告人郭某明自行至办公室后由办案人员带至济南市纪委留置办案地点,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0年被告人郭某明购买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东城花苑A区1号楼2单元104室房屋一套,总价共计361246元,案发后,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将该房产查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家属退缴30万元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明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明综合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郭某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崔某1、崔某2、杨某、王某1、郑某、赵某1、单某1、崔某3、张某2、苏某、姚某、赵某2、苗某、陈某1、隗某1、刘某1、翟某、郭某1、王某2、董某、张某1、宋某、何某、李某1、周某、李某2、王某3、辛某、刘某2、王某4、李某3、陈某2、李某4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章丘市委任免通知、中共章丘市委任免通知、关于任免郭某明等通知的通知、情况说明、关于郭某明在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情况说明、会计科职责、入党志愿书、入党材料、党组织关系变化情况说明、2001年全市党群系统干部(工人)统计表、章丘市HC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登记信息、济南世纪HC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济南人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信息、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信息、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信息、赵某1建行交易明细、单某1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郭某明为买房专门办理的尾号为5109建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凭条、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提前还款业务资料、从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取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资料、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一宗、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过户费用单据一宗、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崔某1提供华夏银行电汇凭证影印件、东方贸易公司华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房合同、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收据、“IT”产业研发生产综合楼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IT产业和研发生产综合楼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补充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记账凭证、收据、转账支票存根等、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章丘农某社开户的账号为90×××88的账号交易明细、郭某明账号为62×××16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租赁说明、租赁合同、收据、转账明细、郭某明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合同两份、埠西村财务记账凭证资料影印件、章丘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郭某明投资JT公司的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存根、收款收据、进账单等凭证、东方贸易公司农某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济南慧成铸造公司会计账目凭证资料、青岛博远创业投资管理中心工商登记档案资料、HC中心记账凭证、银行日记账、租赁合同、收据、电汇凭证、转账支票、交易明细、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材料、建行卡62×××16支付贷款记录、定期存单、郭某明名下尾号为2016建行卡交易明细、郭某明账号尾号为2705建行交易明细、收条、人人网络公司银行日记账、人人网络公司记账凭证、转账明细、人人网络公司银行交易明细、郭某明中国银行国际卡收入记录、债权转让协议、投资明细、转账支票及其存根、取款凭条、收条、合同、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存折复印件、东方贸易公司章丘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崔某1提供的东方贸易公司账目凭证、收条影印件、发票5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合同5份、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济南文大职业培训学校相关资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郭某明收受美元照片、山东大润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澳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老转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圣达阀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通知单、划款委托书、法人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济南市章丘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鉴定报告2份、济南人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借款合同、齐鲁银行网上银行行内转账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恒通贷款明细表(宁家埠分理处)、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等书证、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明细账、HC中心二楼东烧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案情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某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明为逃避检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成立。被告人郭某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郭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明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2020年3月2日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郭某明案进行初步核查,2020年6月10日,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郭某明立案调查,6月12日办案人员通过章丘区财政局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郭某明到财政局办公室接受调查谈话,被告人郭某明自行至办公室后由办案人员带至济南市纪委留置办案地点,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明系初犯,且亲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此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郭某明购买济南舜泰广场房产的指控应当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2009年4月1日,被告人郭某明持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与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IT”产业研发生产综合楼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合同》,因被告人郭某明掌握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及公司公章,其便于2009年4月3日、2010年1月28日、2010年10月27日分别通过转账支票方式转账给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50万元、483680元。2007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明安排崔某1从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转给其妻侄赵某11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2008年4月份赵某1将本息合计共110余万元转账至被告人郭某明个人账户,被告人郭某明于2009年9月8日将其中50万元汇款给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房款。2010年上述房产将付使用,并由被告人郭某明长期实际控制使用,并未记载入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后被告人郭某明将上述房产出租,所得收益均由其非法占有直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明为逃避审查,烧毁章丘市DF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且公司账目未体现资金真实流向,且被告人郭某明将相关购房合同等材料藏匿于其家中逃避追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故被告人郭某明某成贪污罪既遂。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查封的被告人郭某明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10层2单元1102房产一套,予以变卖,所得款项中5560000元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剩余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冻结的被告人郭某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永乐支行账号为62×××09账户资金1197462.94元租金收益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郭某明所购济南市高新区、地下车位三个,予以变卖,所得款项中2483680元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剩余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明租金收益等违法所得208895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查封的被告人郭某明用贪污款所购埠西村花园街东侧东西路从南边数第2户沿街房,予以变卖,所得款项中226875元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剩余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郭某明投资济南汇成铸造有限公司款项2000000元,其中673000元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投资所得收益中817586.9元系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509413.1元抵缴被告人郭某明的贪污款项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

  三、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冻结的被告人郭某明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070244010100343890账户资金61539.41元贪污款,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

  四、扣押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郭某明所退赃款300000元、美金52900元、扣押在本院的ROLEX标识手表一块及IWC标识手表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明受贿款项47309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查封的被告人郭某明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东城花苑A区1号楼2单元104室房屋一套,予以变卖,变卖款按(201784.33/361246*100%)比例计算所得款项中201784.33元返还章丘市HC资产管理中心,计算所得款项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变卖所得款项剩余部分用于抵缴应当继续追缴的被告人郭某明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尚宪锋

人民陪审员  苗秀磊

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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