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10-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试点企业通过吉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受理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对于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修订]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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