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国税函[2010]50号 2010-0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区现行退免税管理体制,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和宁东局国税局,由市级局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其它地市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初审由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局办理,主管市级局负责审核、审批工作。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并按规定留存和保存。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主管退税机关要实地核实设备的采购情况,并建立监管台帐。 四、在五年监管期内,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企业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登记。如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五、各局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台帐;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监管情况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