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5-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类别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二、纳税人应当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三、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并抄送取水审批机关。纳税人在获得年度取水计划后的首次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并向纳税人核发《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附件2)。 五、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3)和《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4)。除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应当同时报送《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 六、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5)。 七、除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按年征收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 八、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四川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8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 )。2018年1月10日,原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征管问题公告》)。根据当前水资源税涉税数据实现信息平台交换的实际情况,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八条,主要在水资源税信息采集、水量核定、纳税申报等方面予以明确。 (一)明确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等规定以及为掌握水资源税税源状况,《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水量核定的相关规定。 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许可取用水量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和申报水资源税,《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应当按照行业或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同一纳税人如果涉及不同行业或类别的,也应按行业或类别分别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水资源税减免申报事项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取用不同类别水资源的适用税额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申请、下达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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