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水资源费征收中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省地税局鄂地税明传〔2006〕31号通知的要求,切实认真地、迅速地抓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缴费大户、重点户如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造纸厂、啤酒厂、水务集团公司、自来水厂等取用水大户,全省要统一行动、统一征收,按新的征收标准、新的征缴方法、新的征缴程序实现新的突破,防止各企业之间、地域之间相互攀比、观望。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上门联系,及时建立信息反馈和工作联系机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当前要迅速提请当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如果新的征收标准一时难以到位,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即按老的征收标准,根据缴费人的实际取用水量,对其据实征收到位;待新的征收标准听证到位后,迅速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切实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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