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1
摘要:如果新的征收标准一时难以到位,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即按老的征收标准,根据缴费人的实际取用水量,对其据实征收到位;待新的征收标准听证到位后,迅速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切实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水资源费征收中的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省地税局鄂地税明传〔2006〕31号通知的要求,切实认真地、迅速地抓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缴费大户、重点户如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造纸厂、啤酒厂、水务集团公司、自来水厂等取用水大户,全省要统一行动、统一征收,按新的征收标准、新的征缴方法、新的征缴程序实现新的突破,防止各企业之间、地域之间相互攀比、观望。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上门联系,及时建立信息反馈和工作联系机制,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当前要迅速提请当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如果新的征收标准一时难以到位,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即按老的征收标准,根据缴费人的实际取用水量,对其据实征收到位;待新的征收标准听证到位后,迅速按新的征收标准执行,切实落实到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