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的扣除限额是"利润总额的12%"。请问,年末亏损应怎样把握这一比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对已捐赠的数额进行全额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零或亏损时,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零,已捐赠的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企[2003]95号中的特殊情况下不受此限,我们理解是国家对特定事项出专门文件明确税前可以全额列支的捐赠,如对5.12汶川大地震的捐赠,我们认为是不受上述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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