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远洋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1991]162号 1991-10-09 我局收到交通部转来的交通部大连轮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关于请求免征海员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报告》后,经调查研究,鉴于远洋船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按陆地人员相同标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应酌予照顾。现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构成远洋船员收入的基本工资、在岸工资、在船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在征税时,允许在计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有: (一)伙食费。在船上工作按规定标准统一免费供应的集体伙食; (二)水陆差补贴。即水上作业补贴,按船员职务工资的40%计发; (三)保健津贴。油轮船员按不同油种对人体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贴; (四)航行补贴。是指船舶自国内港口经联检后开始起锚驶向国外之日起到返回国内港口锚泊联检之后止,以航行和国外停泊的这段在国外的时间计发给船员的外汇。 二、对船员的海龄津贴(类似工龄津贴)以及职责外劳务收入和各种奖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属内河、沿海运输公司船员取得的津、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比照办理。 注1991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近海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出海津贴、集体伙食费,然后按年扣除11个月的超地区计税基数3倍的部分(例如,六类工资区为4400元),其余额按税率表的规定计征。 二、北美渔业项目的远洋渔轮船员 个人收入在征税时扣除作业津贴的50%、出海津贴、生活零用费津贴、艰苦地区作业津贴、伙食费津贴。计税公式为: [每航次收入13个月备航期收入-(地区计税基数×4)×每航次月份13个月备航期-1]×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局 1991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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