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医药集团,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全部在中国大陆。请问:2007年和2008年分别向境外母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子公司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境外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时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该利润的产生期间,产生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润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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