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更换财政电子票据章模的通知 甬财综〔2024〕1333号 2024-12-31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浙财综〔2020〕1号)规定和省财政厅近期相关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版式与省里保持一致,现将更换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章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电子签章统一使用“XX单位票据专用章”(见附件),不再使用原“宁波市医疗收费专用章”和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 二、各独立法人单位只生成一个票据专用章,其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开展财政票据业务时统一加盖所属法人单位的票据专用章。 三、自2025年1月起分批启用新版章模。由各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登陆“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确认单位名称和统一信用代码后予以启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要加强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税 屋附件:用票单位票据专用章式样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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