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节税与避税案例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一、关于优惠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该条例第11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一、关于优惠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该条例第11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分析,立法目的是: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抑制房价,同时也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调控手段是:国家牺牲财政税收,让利于房地产企业,以达到其立法目的。那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顺势而为积极响应政策导向享受优惠还是只求利润逆势而动呢?当然,无论如何选择都是企业的权利。

 

案例1

 

㈠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为:地价款3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1.1万元、税金99.9万元(其中营业税90万元、城建税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0.9万元)、加计20%的扣除21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320万元+730万元+141.1万元+99.9万元+210万元=1501万元增值额=1800万元-1501万元=299万元

 

增值率=299万元÷1501万元=19.92%20% 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税后利润(企业所得税后)=(299210)×(133%)=341.03万元

 

(加计20%的扣除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㈡该企业以1900万元的价格出售会是什么效果呢?税金的税基增加了100万元。因而营业税增加5万元、城建税增加0.35万元、教育费附加增加0.15万元,印花税增加0.05万元,税金合计增加5.55万元,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不变。

 

扣除项目合计=320万元+730万元+141.1万元+99.9万元+210万元+5.55万元=1506.55万元

 

增值额=1900万元-1506.55万元=393.45万元

 

增值率=393.45万元÷1506.55万元=26.12%20% 应以全部增值额按30%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393.45万元×30%118.035万元

 

税后利润=(393.45万元+210万元-118.035万元)×(133%)325.22805万元

 

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吧!明明多卖了100万,可税后利润却减少了15.80195万元。多卖的钱呢?变成国家税收了,而且还不够,又从你的净利润中多拿走了近16万元。这就是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体现。

 

㈢那么卖2000万元呢?(计算过程略)

 

税后利润=369.5251万元

 

只比卖1800万元时多赚了28.4951万元。如果这是1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企业的营销计划势必将会被全盘打乱,1800/平方米的房子卖到2000/平方米,销售费用、广告宣传及相关的配套设施都需要加强,这些将蚕食掉那多赚的28万元。

 

这就是最简单的节税筹划。企业在几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出最适合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可企业就是计划以2000/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而又想避开如此庞大的土地增值税呢?那么就涉及到了避税筹划的问题。

 

案例2:资料如案例一。㈠企业设立控股子公司,专门销售该项房产。注意,一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而非分公司。(随着修订的《公司法》的实施,全资子公司不再是国企的专利了,自200611日起,企业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销售公司来从事该项业务)企业以1800/平方米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销售公司,这里的“卖”是指结算价格,具体是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支付手续费,还是视同买断、包销方式在所不问。而销售公司再以2000/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开发企业避开了土地增值税。同案例一,㈠的税后利润相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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