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法[1993]84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制改革宣传材料的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2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税制改革的宣传材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执行新税法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培训工作。

  消 费 税

  消费税是工商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在我国历史上,国家曾经对一些消费品采取过课征重税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历史时期的某些特殊需要。这次工商税制改革前,也曾对一些消费品在流转环节实行了较高的税率,征收较高数额的增值税或产品税。这样做一方面可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体现了“寓禁于征”的思想,即通过重税来适当限制生产和消费。现在国际上对烟、酒、汽油等消费品实行高税率或单独设置税种课以较重的税收,是非常普通的做法。

  从这次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上看,消费税的收入是从原税制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收入所构成,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收一道税。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产品税、增值税,而且比例相对较高。而现在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这些商品征收的税款比过去减少,把减少的税款通过设置消费税这个税种进行单独征收,并没有增加这些商品的总体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所以,开征消费税不会也不应该引起物价上涨。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二是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侈奢的消费品;三是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四是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

  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为数极少。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品目有11个,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

  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从价定率的办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例如,甲级卷烟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适用税率;从量定额的办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税,例如,汽油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升)×0.2元。对一些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如啤酒、汽油等,采取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其他消费品则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办法。

  消费税对不同的消费品设置了14档不同的税率(税额)。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从价定率征收的,以含有消费税税金而不含增值税税金的消费品价格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但为了减少纳税人的数量,从而降低征收费用,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由具有较高消费水平者购买,因此不应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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