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法[1993]84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制改革宣传材料的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2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税制改革的宣传材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执行新税法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培训工作。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这次税制改革新开征的一个税种。

  八十代后期,我国开始尝试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做了界定,为土地使用权成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并带动了钢铁、建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改善投资环境,增加财政收入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房地产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经营者获得过高利润。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房地产业的税收制度,国家决定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对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取得过高收入进行专门的调节。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出售综合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及个人,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房地产,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30%到60%的四档超率累进税率,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

  土地增值税的免税项目:鉴于我国居民住房普遍紧张的情况,对从事民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及国家建设需要而征用的房地产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

  建国以后,我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行低工资的制度,因而不具备对公民个人征税的客观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所以,我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由三个法律、法规组成。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税收实践中,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制税度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法律上不规范,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过高,征税范围,应税项目不全,减税、免税政策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制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其目标是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这次修改税法,主要调节高收入者,对中、低收入者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不使纳税人税收负担过多增加和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原则。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对个人征税的统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原税法应纳税所得共六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这些项目是: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将各种不同形式的个人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中。

  新税法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有利于对不同形式的收入区别对待。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适当对知识性劳动给予照顾;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一次收入畸高者,实行加成征收,调节过高收入;其他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于减免税优惠,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十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调整了三项免税项目,增加了一项免税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一些特殊纳税人和特殊所得的照顾政策。

  按照对月基本生活费用不征所得税的国际惯例,费用减除额沿用原个人所得税法800元的标准。新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适当照顾在华外籍人员。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手续费比例,征收管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等也做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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