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法[1993]844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制改革宣传材料的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2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税制改革的宣传材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执行新税法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培训工作。

  资 源 税

  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1984年10月开征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原油、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但根据当时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为了避免企业即得利益受到影响,资源税实际征税只限于少数煤炭、石油企业。资源税开征时,是按照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征收的,1986年鉴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下降的情况,为了稳定资源税收入,决定将资源税计税办法在原设计税负的基础上,改为按产量或销量核定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还有一个属于资源税性质的税种,即历史上延续下来的盐税。盐税与资源税相同之处在于,它也是按照不同盐产区资源条件不同,确定不同的税额从量征收的;不同之处是盐税普遍征收,包括国家储备盐,在动用时也要补缴盐税,并且盐税定额相对而言比资源税要高得多。

  根据税制改革总体方案,资源税改革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其一个税目,简化原盐税征税规定;二是贯彻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规定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资源税;三是资源税的负担确定与流转税负担结构的调整做了统筹考虑,一部分原材料产品降低的增值税负担移到了资源税上。

  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煤炭、原油、天然气、铁矿石、其它黑色金属原矿、铝土矿、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盐。资源税实行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资源条件不同,税额也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也要依法交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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