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外函[1995]82号 1995-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除集中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199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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