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9]419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1
摘要: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9]9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我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燃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确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营运车辆:包括各种旅客运输车辆等。

  (2)通讯设施:包括业务电话、指令电话、紧急电话系统等。

  (3)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车库、油库及直接管理控制房屋等。

  (4)维修设备:包括各种维护、养护、修理设备等。

  (5)其他: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税金、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川,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含增值税)。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含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辅助营运费用”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五、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企业有偿取得的营运线路、出租车辆营运许可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投资者作为产资本或者合作条件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应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向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转让的为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不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如转让的为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递延资产的摊余价值。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理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盈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营运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企业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企业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入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燃料”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如为带息票据,应于年度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未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未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年度终了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金。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利目。

  企业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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